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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车辆管理规定
2014-06-12 14:18  

保卫处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保卫处办公车辆安全管理,树立公安处良好文明形象,本着确保安全、加强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管理范围包括保卫处办公车辆、交通车、警用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车辆。

二、车辆驾驶人员严格遵守学校办公车辆管理使用和公安机关警用车辆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确保车辆发挥应有作用。

三、车辆的管理、维修和保养实行专人负责制。

四、车辆上路行驶须遵守交通法规,因违法、违规驾驶产生的罚款、赔偿等行政和法律责任,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五、未经允许,禁止公车私用,严禁将办公车辆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六、严格车辆管理,车辆上路行驶必须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向处领导申请,并填写“车辆派车单”,由处办公室加盖公章。除执行公务需要或遇紧急情况,不得滥用警笛、警灯。

七、因违章驾驶或麻痹大意造成车辆损坏的,由驾驶人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

八、车辆正常维修、保养、加油等费用,必须提供正式发票并经处长签字,方可报销。

九、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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