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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工作人员清廉“十不准”
2020-05-20 14:19  

保卫处工作人员清廉“十不准”

1、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占用和罚没财物

2、不准利用办理证牌照职权收受钱物

3、不准利用器材、设备的采购维修收受回扣

4、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捞取不正当收入

5、不准接受可能妨碍公务的宴请

6、不准利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游山玩水

7、不准在上班、值班期间及午饭时间以任何理由饮酒

8、不准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9、不准观看和传播淫秽书刊及物品

10、不准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上一条: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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