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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处工作人员清廉“十不准”
2020-05-20 14:19  

保卫处工作人员清廉“十不准”

1、不准私自留置、处理和占用罚没财物;

2、不准利用办理出国证明及其它证牌照职权收受钱物;

3、不准利用器材、设备的采购维修收受回扣;

4、不准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捞取不正当收入;

5、不准接受可能妨碍公务的宴请;

6、不准利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游山玩水;

7、不准在上班、值班期间及午饭时间以任何理由饮酒;

8、不准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9、不准以任何借口播看淫秽书刊及物品;

10、不准从事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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