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户籍管理,根据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卫处负责全院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户籍管理制度,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
二、熟悉校区居住人员情况,做好常住人员和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师生员工进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和提高自我防范、自我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
四、认真做好学生、教职工身份证办理工作。
五、保卫处做好与属地派出所协调对接工作,负责办理教职工、新生、毕业生的户籍迁移相关工作。
六、具体办理方法如下:
(一)户籍迁入
1.原户籍在西安市城11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雁塔区、未央区、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和2县(蓝田县和周至县)的,一律不迁入户籍,其它地区的新生和教职工可按照个人意愿选择是否迁入户籍。
2.新生迁入地址为“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办鱼包头街123号”(属地派出所为长安区杜曲派出所);教职工可按照个人意愿选择迁入“西安市长安区王曲街办鱼包头街123号”或“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55号”(属地派出所为碑林区红缨路派出所)。
3.新生所持户口迁移证要求电脑打印版,字迹清晰,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姓名必须与学院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一致,入学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姓名。籍贯和出生地必须具体到市、县。
4.新生仅限在当年入学时迁入户籍。入学时不迁入户籍的,在读期间不得申请迁入。迁入户籍后,在读期间不得迁出。
5.户口迁移证有效期1个月,户口迁移证应在有效期内提交给属地派出所。
(二)迁入所需材料
1.新生户籍迁入:户口迁移证原件(省外迁入提供)、居民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原件(省内迁入提供)、入户介绍信(保卫处开具)、学生花名册(各系提供给保卫处,保卫处汇总)。
2.教职工户籍迁入:户口迁移证原件(省外迁入提供)、居民二代身份证原件、招聘通知书原件、毕业证原件、学信网学籍证明打印纸质版、西安市无房证明(落户红缨路派出所提供,如需落户杜曲派出所还需同时提供长安区无房证明)、居民户口簿原件(省内迁入提供)、入户介绍信(保卫处开具)。
(三)迁入流程
1.新生户籍迁入:开学后由保卫处向各系(院)发文通知,以系(院)为单位统一将入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学生花名册交于保卫处,保卫处派户籍管理人员集中办理。
2.教职工户籍迁入:保卫处开具入户介绍信,教职工个人携带所需材料前往派出所办理。
(四)借用集体户口登记卡
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学生的集体户口登记卡由保卫处统一保管。学生如需使用集体户口登记卡,需写出书面借条,经辅导员签字后方可借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保卫处。教职工的集体户口登记卡由本人保管。
(五)户籍迁出
1.学生毕业时到保卫处领取本人的集体户口登记卡。毕业生、教职工根据迁入地派出所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2.毕业生离校时应及时迁出户籍,户籍最多在学校保留两年。各系(院)要配合保卫处做好毕业生离校户籍迁出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