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院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须自觉配合检查,服从管理。
第三条 保卫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根据学院工作需要,保卫处有权对学院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四条 学校校门装置车辆智能门禁系统,对机动车辆实行智能化管理,自动识别车牌号码、记录进出车辆信息,外来无关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五条 来校联系业务、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辆(含出租车),需出示单位证明或说明进校理由,经门卫同意并登记后进出校门,公安“110”、消防“119”、救护“120”等特种车辆优先放行。
第六条 机动车辆装载物资出门,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物资出门证”并接受门卫检查,获得允许后方可离校。
第七条 校园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且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夜间11:30至次日凌晨6:00,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准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八条 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内行驶时都必须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校园交通标志,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严禁超载、超速,禁止噪音、废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内行驶。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九条 在校内停放(含夜间)的机动车辆,一律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严禁在校园道路上乱停车。
第十条含光校区车辆停放收费标准按照《含光校区机动车辆门禁管理暂行办法》(院发〔2021〕19号)执行。长安校区车辆停放暂不收费。
第三章 道路管理
第十一条 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不得几人并排横占道路行走(队列行进除外),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不得占用学院道路,阻碍校园交通。确系需要,必须经保卫处批准。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凭车牌进出学院,经过校门时须下车推行。
第十四条 自行车应靠右边行驶,不得成群结队在道路上嘻闹或横占道路并排行车,不准双手离开车把骑车,不准一车搭载超过1人(携带婴幼儿除外),禁止横冲直撞驾飞车。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辆须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对损坏道路、撞坏校园设施和交通标志者,责令其按被损坏物品价值赔偿,并按校院有关规定处理。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由保卫处调解处理,经调解无效,移交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不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应予以批评教育并依照相关规定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对违纪人员按校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对校内其他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和交通事故,由保卫处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由保卫处负责解释。